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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定点招标项目开标会议于2017年2月20日9时整(北京时间)在三门峡市陕州区招投标中心开标大厅准时召开。
一、 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定点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sz-2016-139
二、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董传亮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李志信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神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石惠芳
第四中标候选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谷霄峰
第五中标候选人:河南康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李 宏
第六中标候选人:河南常燊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荆苗条
第七中标候选人:三门峡市正则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王军广
第八中标候选人: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张 明
第九中标候选人:北京福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阴兴伟
第十中标候选人: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设计概算的编制0.8‰计取、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5‰计取、3. 设计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按基本费0.4‰计取,审减额1.2‰计取,4.审核竣工结算近按基本费0.6‰ 计取、审减额1.5‰计取
拟派项目负责人:李 杰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地 址: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398-3839228
三门峡市陕州区招投标中心
电话:0398-3836273
邮箱:sxzbzx@126.com
邮编:472000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广电局四楼
评标结果公示期: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2日
(不少于3日)
各投标人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陕州区招投标中心提出质疑 (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时的授权人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招投标中心接受质疑函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