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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16 10:56 来源: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备案方式

申请人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或者“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进行备案申请,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备案时间要求

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群众”的原则压缩备案办理时间。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

(一)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录。

2.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并将相关数据补录。

(二)物业服务合同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管项目合同备案信息的补录工作。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

各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已经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五、平台用户管理

(一)各级物业管理部门用户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我厅免费开通管理使用权限。

(二)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管理平台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使用权限可由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我厅,统一免费开通管理使用权限。

(三)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由企业通过网上注册端口直接免费开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基本工作制度,是落实全面提升社区物业管理水平重要的制度保障,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组织指导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确保各项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二)紧扣职责定位,落实监管职能。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紧扣行政备案职责定位,密切联系日常业务,按照法定工作权限,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认真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坚决杜绝扩大备案管理权限和备案事项审批化。

(三)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日常管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简化工作流程,建立简政放权后新型行业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行政备案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各类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基础数据,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控得住、服务好”,为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附件:河南省物业管理备案权限流程分配表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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