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加快棚户区改造、曹魏古城建设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日前,许昌市出台了《许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分七章,共计三十八条。在评估机构选定上,该《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作为预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与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并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在评估程序上,《办法》明确,评估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勘,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评估的初步估价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复核工作。经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
在评估机构管理上,《办法》规定,许昌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评估机构名录,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批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房屋征收评估业绩,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办法》同时规定了评估报告鉴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的出台,使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活动都有了明确依据,将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实际利益。
(信息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