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周口市规划局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全面实施十项标准。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严格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清单之外变相行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程序。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三是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及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四是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突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主题年活动重点工作。加强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督促、指导和服务,全面落实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服务指导、情况交流、督促检查、分析评价四项工作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全方位体现,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创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全面推行。五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梳理、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及行政执法流程图。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并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六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落实中央和我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依法接受监督,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七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便、全面、快捷。八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及场所装备的合理配置。九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各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十是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推进机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担负起推动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研究、谋划和部署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责任机制健全明晰,推进机制高效有力。研究宣传机制完善到位,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通联:河南省周口市规划局 何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