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11-09 10:29 来源:省住建厅

豫建财〔2020〕407号

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资〔2020〕181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承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内部资产管理流程,从资产采购、验收到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确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采购审核、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预算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落实制度执行责任。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

(三)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批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各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的,应严格履行批报程序。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资产使用人员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落实资产处置责任。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原则,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占用、私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与经营收入。

(五)落实资产清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六)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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