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间:2021-02-26 09:38 来源:省政府网

豫政〔202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地方更大改革发展自主权,更好发挥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双引擎”作用,引领带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政府决定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区)下放295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与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区完成下放权限交接工作(下放权限目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接工作完成前,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相关权限实施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二、对授权或直接下放实施的权限,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对委托实施的权限,双方要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有关权限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委托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后,要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方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国家赔偿的,要依法行使追偿的权利。

  三、权限下放后,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区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监管事项目录,并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公开,同步做好相关事项在线办理衔接等工作。对委托实施的权限,委托方要通过提供“2号公章”、自动加盖电子印章、提供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书等方式,为受委托方承接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探索实行在相关文书中申明权限事项来源后,由受委托方代章生效。对涉及使用国家有关部委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业务对接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帮助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区做好协调工作。

  四、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有关权限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同步移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清单、业务规章制度、表证单书,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开放共享有关检验检测平台和设备;要加强对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区相关承接部门的指导和培训,支持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区有效承接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要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下放权限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和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纳入部门权责清单,明确任务分工,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问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区相关承接部门要制定承接方案,主动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承接事项落实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切实把承接事项管住管好。

  六、对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本通知下发后依法取消或下放的事项,径行取消或下放。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照《决定》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河南省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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