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2-09-25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百日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豫建建〔2012〕10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为广大人民群众欢度中秋、国庆“双节”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质电〔2012〕17号)要求,决定立即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责任如山”理念,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大预防力度、安全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建设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安全、房屋的使用安全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公园的游览安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检查时间、方法和内容

    此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自9月27日起至12月31日止,采取单位自查、部门检查、层级督查、社会监督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等。

    3. 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施工现场超高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临边洞口、临时用电、现场消防、冬季施工等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的检查和整改情况;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绿地游览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维修情况;各类公共建筑及危旧房屋的安全监测和加固改造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建档、公示、监控的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 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安拆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格等情况。

    5. 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6.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建档,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予以整改到位;对于短期内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守,强化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待隐患整改到位并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复工或经营。

    (二)部门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检查组,在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不间断地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一遗漏。要将检查同帮助指导企业排查整改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针对企业自查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起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安拆和检测,短期内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按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落实监控措施,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落实“重患必停”要求等等。特别是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和危险环节要进行重点检查,对短期内整改无望、不能保证安全的,要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指定责任人严格盯防。

    (三)层级督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层层组织督查组,采取省督市、市督县、县督乡的办法,逐级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并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双节”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

    2. 落实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

    3. 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包括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等。

    4. 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5.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 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等应急机制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百日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至少每月对下级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要求有关单位予以认真整改。对这次大检查工作组织不力、敷衍应付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由此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社会监督。各地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百日安全大检查举报电话,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组织大检查活动不力、走过场;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没有落实“重患必停”要求,该停未停;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逐级上报省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并迅速贯彻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彻底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具体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真正做到不留死角。要通过此次大检查,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把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督查促整改。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改,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生产经营场所,要坚持“重患必停”原则,坚决实行停工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责任到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顶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百日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


    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将本部门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大督查实施方案于9月29日前报送省厅。起重设备要做为本次检查的重点,11月10日前要把对起重设备安全检查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我厅。

    联系电话(传真):0371—68080830、63613500

    联系人:吴晓磊、秦立强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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