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1-09-23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

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1〕1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

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

 

    为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豫建〔2011〕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公布项目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余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指依据《实施方案》附件1、附件2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应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或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hnjs.gov.cn)“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第五条  厅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谁审批、谁发布;谁主管、谁发布;谁监管,谁发布”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信息的采集、制作发布、公开和共享服务工作。

    第六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对应的子栏目内。每旬上报一次,每月的1日、11日、21日为信息上报时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之前上报相关信息。对于需要立即面向社会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实时报送、实时更新。暂不能做到按时报送、更新的,最迟不能超过自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公开范围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链接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对应的子栏目内。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落实分管领导、实施责任单位及熟悉本级、本部门工作,能够准确、及时采集、整理、传递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的信息联络员,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

    第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联络员应及时对需主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开申请,报分管领导审定,核准后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后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九条  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施工许可审批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信息由住房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一)项目基本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规划条件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发布。

    (三)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部门发布。

    (四)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五)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六)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七)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八)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一条  关于项目从业单位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良好行为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省直管县享受省辖市权限,下同)。

    第十二条  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相关的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在省厅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指导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明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监察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为受理机构,省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371—68080870),接听受理各类举报事项,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厅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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