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时间:2012-04-06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豫建城〔2012〕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通过完善资质评价体系,准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资质水平,加大企业准入清出力度,促进企业规范内部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考核范围

    全省范围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动态考核程序

    (一)各市主管部门核查施工企业近三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无建筑业统计数据的,应上报经审计的反映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核定其经营规模。

    (二)各市主管部门核查一年来企业的信誉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

    (三)督促各企业完善动态考核数据资料。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hngcjs.net),进入“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人员、设备等情况;填写企业当年竣工的工程业绩情况(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并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参考和辅助证明依据;各类信息填写完毕后,各市主管部门结合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后,上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重点核查。各市对以下企业组织重点核查:

    1.无统计数据、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统计数据低于标准值的企业;

    2.注册人员数量低于标准值、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的70%、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人员;

    3.上一年度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无效的企业;

    5.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

    6.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的;

    7.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的;

    8.上年度查实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9.有其它需重点核查情况的企业。

    各地要根据要求列出重点核查的企业名单,并上报省厅城建处,对重点核查企业,要求提供近三年能反映资质标准值的业绩资料,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证书、社保等材料,近三年经审计反映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工程量清单、结算单、完税凭证(税票)等反映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各市要专题上报重点核查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各市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做出初步结论,填报动态考核汇总表(见附件),正式行文上报省厅城建处审定。省厅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情况、不良行为纪录及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等做出最终结论。

    三、动态考核结论

    (一)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未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

    2.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需同时满足:

    (1)统计数据不低于标准值,

    (2)二级企业正式建造师低于标准值7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7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三级企业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的30%,或者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3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3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4)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

    (5)上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6)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两次等要求,

    (7)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同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的。

    (二)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结算收入、人员情况超过标准值80%的;

    2.三级企业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30%,并且低于标准值3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3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一年内不良记录达到三次的;

    4.无达到科技进步标准的详细计划的。

    (三)属下列情况中任意一项的结论既定为不合格

    1.结算收入、人员情况不足标准值80%的;

    2.二级及以上企业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70%,并且低于标准值7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7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一年内不良记录超过三次的;

    4.上一年度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本次仍达不到合格的,动态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四)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延续的企业,资质予以注销。

    (五)对于结算收入、人员情况等达不到标准值一半的企业要予以降级或注销。

    (六)对于不合格企业,可由企业提出降级申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后,重新发证,动态考核记录降级后定为合格。

    (七)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各市主管部门要履行行政告知程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各市正式行文上报省厅予以取消。

    (八)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动态考核结论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不再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二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可由省辖市(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厅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无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结论,不得参与河南省境内的招投标活动。

    四、动态考核时间安排

    (一)2012年4月20日前,各企业完成资质动态考核电子材料的上传,2012年4月30日前,各市确定重点考核企业名单并上报,各市主管部门做出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初步结论行文上报。

    (二)2012年5月15日前,省厅做出最终动态考核结论。二级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由各市集中在5月30日前分批盖章。各市在规定时间无故完不成考核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市政公用行业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三)“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资料未上报的企业暂缓认定。

    (四)暂定级企业经2011年动态考核合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扩权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直接转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统计数据的审核,以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为准,企业自报的统计数据不作为考核依据。

    (二)各市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将企业不良行为上报省建设厅城建处,由省厅统一录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同时将做为2011年动态考核项目。

    (三)通过本次动态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体现资质许可、动态监管与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逐步解决“重准入、轻监管、轻清出”的问题。

    (四)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通过动态考核不断完善我省企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实现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为市场准入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库。

    (五)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暂不做要求,但各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增加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增强企业自身的科技进步水平,使其具有申报工法和市级以上新技术示范应用工程的能力。

    (六)省直管县辖区内的三级企业(省辖市审批),经动态考核合格后,可统一行文到省厅换发新证,并纳入省直管县管理。

    (七)动态考核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借口,对企业进行搭车收费,对私自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  件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全称)

法定

代表人

资质类别等级

主项/增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起止日期

注册正式建造师人数

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

有无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

是否属于重点核查企业

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

2011年度动态考核结论

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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