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台账的通知

时间:2012-04-24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

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台账的通知

 

豫建住保〔2012〕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3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现将报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材料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报送2012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台账的请示文件。

    (二)两个项目台账:2012年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竣工)项目台账(见附件1)、2012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台账(见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2012年基本建成(竣工)项目总套数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套数不能小于各市县与省政府签订的2012年责任目标数。

    (二)列入2012年廉租房中央投资补助计划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部进入台账。列入台账但未纳入中央投资补助范围的廉租住房项目要提供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三)列入2012年项目台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包含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2010—2012年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的,要同时报送调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请示文件(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或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提供纳入国家投资补助的计划文件;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提供省级批准的计划文件以及当地政府同意纳入项目台账的意见;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还需提供列入当地人大批准的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文件;对需征收居民住宅的项目要提供征收决定书或征收公告;安置房使用存量地的,需提供土地证,使用新增用地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四)列入2012年项目台账的公租房(包括各市县申请追加)项目,要同时报送可研批复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租房建设计划的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市、县中心城区公租房建设套数要不低于公租房总套数的40%,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套数要不低于公租房总套数的40%,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出租的公租房项目总规模不能少于50套,单体工程套数不能少于30套。

    (五)列入2012年项目台账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要同时报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并提供项目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六)列入2012年项目台账的限价商品房项目,要提供市、县政府出台的限价房相关政策文件、限价证明文件(如土地出让协议)、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七)本次报送的台账,经审查确定后,将作为2012年下达各级、各类补助资金,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省辖市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市认真填报。

    (八)2012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台账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台账报表(加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两份,项目手续复印件一份,于5月3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台账报表电子版发送至hnfgb@sina.com 。

    联 系 人:贺香玉

    联系电话:0371—68080859

 

附件:1.2011年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竣工)项目台账

      2.2012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项目台账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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