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25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

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5〕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准,确保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与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人员培训规定及要求,现就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按照行业分类,主要包括:市政、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城市供热、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根据所属行业和专业需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标准确定。

三、组织管理

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样式、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

省厅负责全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由省厅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委托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具体承担。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统筹协调各专业的培训管理工作,各专业从业人员的具体培训工作由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各专业分会和行业(城镇供水、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实施。凡省内具备专业培训能力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可向省厅提交培训资格申请,经省厅审核通过后,可承担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各个专业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专业培训,在开班前需将培训教材、培训讲师、培训人数等情况向省厅报告。专业培训结束后,向省厅提出专业考核申请;省厅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从专业题库中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四、考核鉴定

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厅统一发放相应类别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对于需要核发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由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河南省供水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技能鉴定站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换教育培训印章及规范证书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建人教〔2009〕18号)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由省厅根据参加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核发《证书》。

省厅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合格人员信息面向社会公告。

五、培训管理

(一)职责分工

省厅负责全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继续教育。

省市政公用业协会负责统筹协调各专业培训工作,负责编制全省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各市政公用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负责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教材、题库认定

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专业划分,使用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大纲、培训教材和专业考核题库。省市政公用业协会专业分会和行业(城镇供水、园林绿化)协会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专业考核题库,经省厅认定后全省通用。

(三)师资管理

凡参与培训工作的老师需要由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各专业分会和行业(城镇供水、园林绿化)协会推荐,经省市政公用业协会认定后,报省厅备案,并建立统一的师资人才库。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和监督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从业水平。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的统计和汇总,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需培训的专业类别和人数报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秘书处。各地2015年培训计划请于5月31日前报送协会秘书处。

(三)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及行业(城市供水、园林绿化)协会要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安排专人负责,建立专项档案。6月5日前省市政公用业协会要编制完成2015年度全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分别报省厅城建处和人教处。

(四)培训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省厅城市建设处:范军付  0371-68080856

省市政公用业协会:马殿申 贺丽娜  0371-63832879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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