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07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

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标准》相关指标,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厅申请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条件的省厅将换发新证。若未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则根据省厅有关要求,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原标准相关指标申请延期。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切实把好资料初审、核实、上报关,通过指导企业依法如实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080830。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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