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的通知

时间:2016-03-11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的通知

豫建城〔2016〕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燃气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全会扩大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春季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春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燃气经营企业。

二、排查内容

(一)规划建设方面。主要排查车用燃气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站、管线等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管线不按规划路由实施的情况。

(二)燃气设施方面。主要排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与其他城市建筑和设施的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老旧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及时更新改造,是否对穿越地下空间的燃气管线实施了重点巡查防护和漏气监测。是否强化燃气设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无证经营方面。主要排查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气加气站、燃气储备站等燃气企业无证经营情况,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关停整顿。

(四)企业管理制度方面。主要排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方面。主要排查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安全评估、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燃气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及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的配备情况。

(六)以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排查以往排查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台账,是否限期整改到位。

三、排查时间和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3月15日—4月15日)。自查自纠期间,企业自查与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同步进行。全省所有城镇燃气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治理,对于自身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尽快协调解决。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做好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并于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厅城建处。

(二)抽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25日—4月29日)。省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对各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自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事关重大,要常抓不懈。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排查工作,严格按照排查内容,做好情况汇总和汇报工作,对所排查内容要提供资料支撑,提供的资料、材料要汇总成册。

(二)要与安全宣传相结合。燃气安全大排查工作是安全检查工作领域里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燃气安全排查活动,一并开展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广场咨询、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燃气安全宣传,督促各燃气企业加大入户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宣传力度。

(三)要与整改落实相结合。各燃气企业、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排查,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特别是对以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着重进行整改。

(四)要与市场整治相结合。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排查的同时,要加大燃气市场整治力度,将打非治黑和规范经营相结合,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联系人:程艳华 0371-68080855

电子邮箱:hnczrq@126.com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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