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驻扬尘污染防治督查组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派驻扬尘污染防治督查组的通知

豫建〔2016〕19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冬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暨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层级监督,省厅决定自2016年11月18日起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派驻扬尘污染防治督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督查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督查派驻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职尽责情况;抽查派驻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查意见。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扬尘监管工作是否分工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扬尘产生点,监管人员职责是否明确、履职尽责是否到位;

(二)各类台账建立情况:工程施工已达标和停工整改台账、土石方作业台账、夜间施工台账、城市道路清扫台账、垃圾清运与消纳场台账等是否完整清晰;

(三)扬尘防治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监管是否到位:夜间施工、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等环节和城乡结合部、郊区、城中村改造等场所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四)扬尘治理标准落实情况:抽查施工工地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六个百分之百”是否全面施行,未达标项目是否实施处罚和停工整改。

三、督查方式

督查工作在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厅相关处室、站办派驻1名督查员为组长并抽调2-3名督查人员组成督查组常驻分包市、县进行督查。督查组通过调阅或复制文件和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工作汇报,进入现场了解情况,接收扬尘污染问题反映、举报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督查程序

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或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建议书》,并及时报告省厅,由省厅向有关部门发出《督办函》;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议书》或《督办函》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在10日内向省厅书面说明整改情况。被派驻市、县主管部门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由省厅进行约谈、全省通报,并提请省、市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五、督查要求

(一)各派出单位要做好分包市、县督查组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督查行为。未接到省厅撤回通知,督查人员不得撤回。

(二)各督查组要亲临现场,摸透实情,做到指导到位、检查到位、督促到位,并于每周五下午5:00前向厅扬尘办书面报告本周督查情况。

(三)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督查期间不得请吃、吃请,不得收受礼金、礼品,不得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得迁就照顾、弄虚作假,不得从事于督查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各市、县要支持配合督查组依法开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督查组的日常联络,确保督查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分包市、县与厅派驻督查员名单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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