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6年度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第二批及增补财政扶贫(蒲山镇马寨村村内道路)工程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蒲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谈判。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2016年度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第二批及增补财政扶贫(蒲山镇马寨村村内道路)工程项目;
2.2、项目编号:wlzy-2017-zj008
2.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4、项目建设地点:卧龙区蒲山镇马寨村;
2.5、计划工期:3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须具备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为准);
3.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经理任职经历,且未担任其他正在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如发现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取消其企业投标资格);
3.5、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五大员(五大员指: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须提供其证书)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有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2016年1月以来)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3.6、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内容: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对象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查询日期不得早于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日);
3.7、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以来的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不提供),以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
3.8、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四、投标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9日(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30时至12: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在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卧龙服装城2号楼3楼交易二室)报名。
4.2、投标人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任职经历证明、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五大员(五大员指: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须提供其证书)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对象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查询日期不得早于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4.3、投标人在报名时应提供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应原件审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装订成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资料证件验原件,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套并装订成册。
4.4、资格审验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4.5、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8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5.2、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邹先生 电话:13633998169
地址:卧龙区蒲山镇
招标代理机构: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377-60566266
地址:南阳市工业路137号
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377-67778851
网 址:www.nywlzy.com
地 址: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卧龙服装城2号楼三楼
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