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 3、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含有下列采购内容中的一种及以上的生产或销售;(采购内容:计算机、办公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计算机配件、计算机外设、打印耗材、办公文具、桌面文具、财务用品、文体用品、摄影器材、影音电子、数码配件、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办公电器,服务器,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传真机,空调机);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