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或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设计部分由中标单位自行发包,其资质与设计成果须符合本项目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光伏产品生产企业: ①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指生产光伏电池组件、组件材料或逆变器的企业; ②如果光伏产品生产企业中标后自行进行施工的:必须具有下列资质之一,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a、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b、机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c、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③如果光伏产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委托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被委托的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下述“ 2光伏工程施工企业” 中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2、光伏工程施工企业: ①指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a、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b、机电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c、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②以上资质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在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安装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如果光伏产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委托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为委托的光伏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但必须满足本次招标要求); (四)业绩要求:2012年1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承担过1项及以上单项装机容量不低于60kw光伏电站并网项目类似业绩(已安装验收完毕且已全部投运),提供项目合同原件和电力部门开具的该业绩的并网验收合格意见单。【以并网验收意见单上的时间,为证明业绩时间】; (五)光伏组件: 投标人若为光伏组件生产厂家须提供光伏组件质保10 年(含)以上的质保书(原件);投标人若为光伏工程施工企业或无光伏组件生产能力的光伏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光伏组件生产厂家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和质保10 年(含)以上的质保书(光伏组件生产厂家只能授权一个光伏工程施工企业或无光伏组件生产能力的光伏设备生产厂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该生产厂家的产品投标将被拒绝); (六)逆变器: 投标人若为逆变器生产厂家须提供逆变器质保5年(含)以上的质保书(原件);投标人若为光伏施工企业或无逆变器生产能力的光伏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逆变器生产厂家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和质保5 年(含)以上的质保书(逆变器生产厂家只能授权一个光伏工程施工企业或无逆变器生产能力的光伏设备生产厂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该生产厂家的产品投标将被拒绝); (七)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近三年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若投标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还须提供检查机关出具的拟派的施工单位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近三年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八)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承诺书”;若投标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还须提供拟派的施工单位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若投标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拟派的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也不得参加投标。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