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和着装的通知

时间:2017-07-21 10:22 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制式服装

标志标识和着装的通知


豫建城督〔201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部署安排,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组织招标采购,部分市县已完成了换(着)装和标志标识的配发,此项工作正有序开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制式服装的样式、号型和规格与《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的标准不一致;二是胸号编制不符合要求,制式服装颜色与《技术指引》标准偏差大,有的地方降低经费标准,制作的服装质量较差;三是着装的随意性大,不注重仪容仪表,影响了队伍的形象。为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引》要求,塑造我省城市管理队伍正规、统一、严整的良好形象,特下发本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标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安排,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的部署要求及各项标准规定配发制作服装和标志标识。

二、做好检测,确保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引》的标准规定制作样品,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主(面)料、辅(里)料等进行质量检测。

三、统一审查,确保规范统一。各地(包括已制作完成的市县)在服装批量生产前,要及时将制作的样品(男、女服装各一套和标志标识)报送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进行审查,省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审定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确保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规范统一。

四、建章立制,规范着装行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着装的管理,及时制定《着装管理规定》,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确保执法人员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配套穿着制服,正确佩戴标志标识,不得混穿制服,严禁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季节气候变换等情况,明确本地区统一换装时间。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统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是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做好统一换装工作。各省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换装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经费和配发制作标准规定,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到位。

六、协管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制作,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相关规定后,再统一部署安排。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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