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10-28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6〕6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现就加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检测市场监管

(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管,重点检查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有效运转,核实技术人员、检验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对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要求的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处理。要结合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专项执法检查。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垄断市场、管理混乱、检测结果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要按照我省建筑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要求,加强资质审批后的动态核查,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资质并向社会公告。要强化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认真核查,严格追责,查找监管中薄弱环节,完善措施,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跨区域检测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跨区域从事检测业务的,要实施必要的登记、告知等管理。要切实改进对外地检测机构进入本行政区从事检测的监管与服务,简化告知程序、明确办理要求、加强行为监管、不得以备案等名义额外增加准入条件、增加核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事检测业务的,需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并在重要节点、重点程序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强化专项抽查检查。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专项抽查检查,可采用检测机构相互比对试验、集中定期专项抽验等方式,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深度。有条件的可以尝试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开展专项抽查检测,加强市场监控和宏观质量分析,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管理

(一)规范委托行为。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由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进行委托,委托方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合同及委托存在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

(二)加强见证取(送)样管理。见证取(送)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等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取样或试件制作应由施工单位取(送)样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员旁站见证下进行。取(送)样员、见证员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实行工程见证检测制度,见证员应对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做好见证记录。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核对检测委托单上取(送)样员、见证员签名,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取样员、见证员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

(三)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检测试样留置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该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留置20天;破坏性试样,应在该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留置72小时。

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且可以溯源。

(四)加强重要环节监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手段强化对检测过程的管控。特别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见证取样专项资质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测,要重点加强监管。2017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要全面实现检测试验过程影像存档,实现取样、送样、检测过程同步影像存档备查。为确保检测试样的的真实性,省厅将推行试样、试块植入芯片监管模式,并将选择地区进行试点,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2017年底前所有省辖市都要实现对试样、试块的芯片化监管,其他专业专项检测也要借助信息化手段逐步强化监控措施。

(五)推行标准化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组织编制检测机构标准化管理指南。对不同专项、级别的检测机构在仪器设备、人员配备、检测场所环境、见证取样、试样留置、试验操作流程、报告审批、不合格报告上报、档案管理等方面明确规范要求,并指导开展试点工作。检测机构要按照标准化管理指南要求,完善设施设备,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人员培训,争创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树立企业品牌,提升管理和服务。

(六)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台帐,并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当日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发现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加强培训教育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强化对全省检测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指导与协调,对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新标准规范规程宣贯、实际操作考核、人员流动转岗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检测机构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素质。今后的继续教育逐步采用“网上教育”模式,减少不必要培训成本。各检测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做好人才储备,有计划地对全员进行培训、轮训,夯实管理基础。要逐步在培训中增加岗位实操考核,提高培训实效。

(二)建立机构和人员基础数据库。各级主管部门要完善检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见证员、取样员等资质、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查询平台,方便各方进行监督,并为检测信息化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提供基础数据,为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支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专项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人)持证及在岗情况的监管,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对发现不具备资质标准要求的,及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处理,直至撤回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一)开展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省厅将结合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搭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从业诚信情况评价体系,建立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开展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从业履历、从业业绩、良好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引导我省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

省厅将结合日常动态检查和各地市、县上报的信息,经核实后录入信用档案,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用评价管理机制。省厅每年将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进行汇总和公示,通过对机构和个人管理规范、行为良好的通报表彰,对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和依法处罚,发挥诚信管理的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推动提高检测信息化水平

检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改造提升检测设施设备和实验环境,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检测全过程监控、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检测报告的电子化和及时公开,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防范弄虚作假,用信息化改进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2016年底省住建厅将在全省选择5家检测机构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各地也可适当选择企业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

(二)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要科学设置信息化接口标准,逐步将检测机构信息化数据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完善行业监管的信息化,提高监管针对性和监管能力。鼓励市级监督机构建立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建立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平台,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格式,并在报告上统一信息化监管标识(条形码或者二维码),防范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省厅将选择3个省辖市开展监管信息化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推广。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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